職場實習/文件/李彥廷: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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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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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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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發給甲方
 
**生活津貼: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發給甲方
***每月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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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乙方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甲方。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乙方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甲方。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2017年2月17日 (五) 22:16的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定位: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2. 實驗教育分三類:
    • 個人: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團體: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機構: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3. 收學生和管學生的規則
    •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 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 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 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 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4. 國民教育階段:
    •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 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5. 我們的待遇:
    •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6. 成果報告和完成學業
    •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 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7. 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 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 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這是我在班上的第四年了。
  • 其課程設計涵蓋國中三年與高中三年。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說明

  • 實習分數採計21學分
  • 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實質條文36條,附則3條)但又不可能完全適用(因實驗教育的關係):
  • 建教合作契約: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 建教生訓練契約: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契約。
  • 建教合作方式屬「實習式」: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之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
  • 前項採計學分之認定基準、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建教合作課程,除第二項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課程外,其餘課程應於學校實施。

自我介紹

  • 姓名:李彥廷
  • 手機電話:0984201016
  • 家裡電話:03-5719546

自傳

  • 我是家中的獨生子,是個活潑樂觀、自發的學生。除了喜歡幫助別人之外,出門在外我也很獨立,可以自行準備伙食、規劃出遊行程,不太需要父母操心。從小我學過許多才藝,有鋼琴、英文、繪畫、木箱鼓等,而我現在就讀振鐸學會開的自學班。所謂的自學就是自我學習,學程主要是培養我們自主學習和我們的興趣為目標,每個同學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挑選。像我很喜歡英文,除了必修英文課上課認真,我也會多選修其他關英文的課程。最重要的一個學習部分是,學程也要求每個人在每學期要自己規劃在台灣旅遊的行程,內容包含去新竹爬山.去台中參觀博物館.去宜蘭羅東夜市,傳統藝術中心。
  • 除了自小學習的打木箱鼓,英文,科學外,我也很喜歡嘗試新的事物,例如:規劃新行程。我擅長做的事情就是規劃行程,家裡要出遊時我都會幫家人規劃行程,以前去過日本參觀古蹟,我負責找民宿和規劃每天要去參觀的古蹟。而今年我上了高中,更是要拓展自己的視野,所以我將和一同前往國外的同學安排一個去美國舊金山的行程,我們上網搜尋舊金山的民宿,傳訊息去訂房,找舊金山有名的景點,以及跟同學討論交通方式和機票。所以學程不但讓我變得比以往更加獨立,也能夠因為學習到各種新的課程激發我的潛力。因此,我給自己設下一個目標,將來有機會一定要去旅行社工作。因此我努力的考許多證照,例如:全民英檢。之後如果有機會,我還要考取領隊導遊證照。
  • 從小到大我常常被人稱讚,我做事細心而且認真負責。做完每件事都會很仔細的在檢查一遍,避免疏漏。如果有做錯需要改正的地方,我都會聽取大人給的建議,避免再次發生相同的錯誤。現在開始實習是個很好的開始,我希望能在實習中學習到怎麼跟人溝通。我相信我以後一定能夠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過著多采多姿的生活。
  • 我是家中的獨生子,是個活潑樂觀、自發的學生。除了喜歡幫助別人之外,出門在外我也很獨立,可以自行準備伙食、規劃出遊行程,不太需要父母操心。從小我學過許多才藝,有鋼琴、英文、繪畫、木箱鼓等,而我現在就讀振鐸學會開的自學班。所謂的自學就是自我學習,學程主要是培養我們自主學習和我們的興趣為目標,每個同學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挑選。像我很喜歡英文,除了必修英文課上課認真,我也會多選修其他關英文的課程。最重要的一個學習部分是,學程也要求每個人在每學期要自己規劃在台灣旅遊的行程,內容包含去年去台中和新竹參觀地方景點,我負責找民宿打電話訂房,以及寫整個行程的摘要和做我們去台中路線的GIS圖。
  • 除了自小學習的打木箱鼓,英文,科學外,我也很喜歡嘗試新的事物,例如:規劃新行程。我擅長做的事情就是規劃行程,家裡要出遊時我都會幫家人規劃行程,以前去過日本的京都參觀古蹟,我負責找民宿和民宿聯絡,詢問家人對行程的意見,以及規劃去每個景點的交通方式和做一個行程表。而今年我上了高中,更是要拓展自己的視野,所以我將和一同前往國外的同學安排一個去美國舊金山的行程,我們上網搜尋舊金山的民宿,傳訊息去訂房,找舊金山有名的景點,以及跟同學討論交通方式和機票。所以學程不但讓我變得比以往更加獨立,也能夠因為學習到各種新的課程激發我的潛力。因此,我給自己設下一個目標,將來有機會一定要去旅行社工作。因此我努力的考許多證照,例如:全民英檢。之後如果有機會,我還要考取領隊導遊證照。
  • 從小到大我常常被人稱讚,我做事細心而且認真負責。做完每件事都會很仔細的在檢查一遍,避免疏漏。如果有做錯需要改正的地方,我都會聽取大人給的建議,避免再次發生相同的錯誤。現在開始實習是個很好的開始,我希望能在實習中學習到怎麼跟人溝通。我相信我以後一定能夠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過著多采多姿的生活。

履歷表

學習經歷

  • 新竹市東園國小畢業
  • 六年制學成團體實踐教育(國中~高中)

契約

  •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 第一條: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 第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 第三條: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 第四條:
    • 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
      • 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 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一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 第五條:甲方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乙方應依其與學校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 膳食:
      • 早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午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 生活津貼: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發給甲方
      • 協商結果~
    • 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 乙方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甲方。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 乙方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第六條:甲方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甲方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亦得為甲方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應邀請乙方代表與甲方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甲方或乙方之其他權利救濟。
  • 第七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 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 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之權益。
    • 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 乙方應置備甲方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
    • 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 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甲方時,發現乙方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 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乙方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 第九條: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 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 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 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 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 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 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 第十條: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 乙方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 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 甲方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甲方於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甲方於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但經乙方及學校協商,並經甲方同意後,得另定放假日。
  •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 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 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 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 第十二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第十三條: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 第十四條: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 第十五條: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學生、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
  • 甲方: 乙方:
  • 姓名:                  名稱: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 地址: 負責人姓名:
  •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
  • 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 地址:
  • 學校名稱:
  • 校長: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 生活津貼
  2. 保險
  3. 指派同學工作
  4. 打成績
  5. 寫評語
  6. 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