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北教中字第1022179579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局長林騰蛟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新北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籍,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建立下列學生學籍表冊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延修等)。 (四)畢(修)業生名冊。 (五)其他有關學籍表冊資料。 除前項第五款表冊自保管日起屆滿五年,學校得自行銷毀外,其餘表冊應永久保存。 三、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或超收學生。 四、學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並填發學生證;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 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五、學校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由學校於開學前自行或由數校聯合 辦理招收轉學生。 六、學校辦理招收轉學生,應組成轉學審查委員會,訂定轉學簡章,並於招生前二星期報本局備查。 七、學校辦理轉學考試,得招收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肄業學生;招收轉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辦 理資格審核及學分抵免相關事宜。 學校辦理學生轉學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告轉學應依本局核定名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學,應於報考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均含成績)、及其家長 或監護人出具署名蓋章之申請書。 (三)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者,應經志願學校認可。 (四)一年級重讀生,得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學校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核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 事宜。 八、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或學程,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學校依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另定規定辦理 外,以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為限,得申請轉科或學程,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 過該科原核定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學生轉科或學程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另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如欲轉入高中職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審核同意後轉入。 九、學生就讀學校或地點為實施疏散地區、學生適應不良或參加集訓者,得向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 證明書,並於一星期內連同戶口名簿(驗後發還),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前項所稱適應不良,係指學生因身心障礙程度嚴重或生活起居因素,而不適宜繼續於原就讀學校 就讀,須就近就學安置,且有證明文件者。 學校受理第一項規定之適應不良學生申請借讀者,應經學校召開專案會議審查。學校同意接受學 生借讀申請後,應於一星期內將借讀學生之姓名、科別、年級、學號、借讀起訖時間等學籍資 料,列冊報本局備查。 十、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 知原就讀學校處理。借讀期滿應返回原校就讀或依本要點辦理轉學。 十一、借讀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要時並得向學 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生休學證明書。 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如遇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 本局備查。 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 籍。 十四、休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 銜接之年級、科別或學程就讀。 休學生因志趣不合、原肄業科別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得輔導學生轉適當科別或學程就 讀。 十五、休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復學生。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 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 前項復學生於該學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十六、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申請辦 理,學校應將更正項目登錄於學籍表冊。 十七、畢業生申請更正證書,應檢具原證書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更正,學校在原證書正面空白處改註加 印,並將更正事項登錄於原學籍表及更正學籍事項名冊。 十八、學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規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十九、學校新生入學證件,於建立學籍後將相關證件發還學生。 學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依學生學籍表格式,造具新生名冊及相關統計表,報本局備查。 二十、學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報本局備查。 二十一、畢業生資格由學校依規定審核,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造具畢業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局 備查。 二十二、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學生,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取得學歷認證 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二十三、學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資格,由學校審核,錄取榜單及轉學生入學證件應保存一年,以備抽 查。 二十四、學校對於學籍管理,未依規定辦理或偽造變造相關資料,經查核屬實,應追究行政及刑事責 任。 二十五、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業生,申請或查詢學籍資料,應逕向本局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二十六、畢(修)業證書遺失或破損,得檢具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核發畢 (修)業證明書。 二十七、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之學籍管理,適用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要點。